东方精工: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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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
Foresight US BidCo, 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100%股
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 拟向Foresight Italy BidCo
S.p.A. ( 与 Foresight US BidCo, Inc. 合 称 “ 交 易 对 方 ” ) 出 售 其 持 有 的 Fosber
S.p.A.的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广东东方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
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
适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
资金支持,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
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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