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
Foresight US BidCo, Inc.出售其持有的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 100%股
权和狄伦拿(广东)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Dong Fang Precision (Netherland) Co?peratief U.A.拟向 Foresight Italy BidCo
S.p.A.出售其持有的 Fosber S.p.A.的 100%股权(该等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
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因涉
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祥 张威然 朱圣洁
马若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