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26-003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95,311.22 万元,
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0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 397,877,984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54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止,
公司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缴付的
认购资金人民币 2,999,999,999.36 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
费 用 总 计 人 民 币 16,124,892.90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758 号验资报告。公司实际收到募
集资金人民币 2,992,632,999.36 元,此款项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汇入公司开立
的募集资金账户中。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
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金额
目
年产3.7万吨特种产品饲
料添加剂项目
布尔戈斯特种产品饲料
添加剂项目
丙烯酸废水处理和中水
回用项目
合计 685,725.42 300,000.00 298,387.51
注:“布尔戈斯特种产品饲料添加剂项目”投资总额为 5,000.00 万欧元,以 1 欧元
兑 7.9 元人民币折算。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94,642.79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 以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拟置换金
入募集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额
项目
年产3.7万吨特种产品
饲料添加剂项目
布尔戈斯特种产品饲
料添加剂项目
丙烯酸废水处理和中
水回用项目
合计 208,871.26 194,642.79 194,642.79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币 668.43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拟置换金
支付发行费用金 额(不含税)
额(不含税)
合计 1,612.49 668.43 668.43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风险及合
规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相关监管
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宜。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
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经鉴证,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止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特此公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