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2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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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美食      公告编号:2026-010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书一”)以及《关于对
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的主要内容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 年至 2024 年,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
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
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的主要内容
   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
  经查,2021 年至 2024 年,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
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下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晓初、公司时任董事长余宇、公司时任总经理王豪杰、公
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凌,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学习,提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
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
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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