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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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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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新增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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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
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
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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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满 6 个月起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离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的
  (三)自实际离任之日满 6 个月起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离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其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为避免误操作导致违规,公司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中登上海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任期内离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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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四章   股票买卖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详见附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计划》),
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每次变动当日收盘后
向证券事务部进行申报(见附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表》),
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前述重
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本所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
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增持股份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发生变动的,需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相
关股票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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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
机构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
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从重予以处
分。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
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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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计划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拟减持/增持股票        增持□           减持□
 股票代码                 股票数量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报日期                 申报人签字
  注:申报人需明确增持或减持,并在相应栏目内打“√”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表
   (本申报表应于交易当日收盘后上报证券事务部)
交易人姓名: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卖出申报表:
                                           单位:股
股票账户号:
当日卖出股票
        数量(股)            平均价格(元/股)
股票账户号:
当日卖出股票
        数量(股)            平均价格(元/股)
累计卖出股票
        数量(股)            平均价格(元/股)
  注:1、特别提醒:董监高操作时注意买卖方向的选择,避免因错选买卖方向发生短线
交易行为。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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