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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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
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已经确定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申请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经办人员至少应在事件发生前三天
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
否符合暂缓、豁免条件,是否同意暂缓、豁免,并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具体流
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
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
因、依据。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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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
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
包括: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临时报告等;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对暂缓、豁免事项负有
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暂缓、豁免事项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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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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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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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
情人名单 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
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