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2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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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
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
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
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
修订)》的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标的公司聚焦微型钻针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深耕 PCB 制造核心耗材领域,
为全球 PCB 龙头客户提供专业的微孔加工技术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版),标的公司
所处行业属于大类“C 制造业”中的子类“C33 金属制品业”;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属于“C33 金属制品业”中的“C332
金属工具制造”中的子类“C3321 切削工具制造”。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创业
板定位,其所在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2024 年修订)》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注: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 80%均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6.05 元/股,不
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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