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楚江新材”)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
“本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安徽楚江科
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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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及与持有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实施主
体,参加对象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实际
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事业部和子公司的高层、中层干部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和业务
核心骨干。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外,所有参加对象须在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时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合
同。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
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持有人的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具体参加人数、
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会上
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或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融资,融资资金将来源于金融机构,融资资金与自筹
资金的杠杆比例不超过1:1,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为强化对核心员工的长期激励效果,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创共享,公司控
股股东楚江集团为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资金提供托底。楚江集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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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若清算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格,差额部分由其提供差
额补足。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449.7921万元,以“份”作为认
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24,449.7921万份。最
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股票。本
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具体如下:
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含)。本次回购股
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股份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股份数量为2,992.6306万股,该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992.6306万股,约占本员工
持股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84%。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
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标的股票转让价格
(一)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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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8.17元/股,该受让价格参考公司回
购专户相应部分的股票回购价格制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7%,即:
(1)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7%,为每
股8.09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7%,为每
股7.46元;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7%,为每
股7.03元。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
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购买价格设定的合理性说明
该定价参考了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案例,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形成了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方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
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人才状况、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压力及员工参与
意愿度等因素,公司认为该受让价格是科学合理的,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
要求。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
面影响,既保持了对员工激励与约束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鞭策骨干员工,
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也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购买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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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
派息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股票购买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购买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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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和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下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所持的标的股票(如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则由资产管理机构根据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择机部分或全部出售本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归属与考核安排,将当期可归属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
或出售所获权益分配至持有人。如聘请资产管理机构,需经资产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上述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归属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6年至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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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业绩考核。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标
的股票,标的股票之对应权益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50%
起算满1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50%
起算满24个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2026年至2027年作为业绩考核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
考核指标 0分 70分 80分 90分 100分
年度
以 2023-2025 年
三年年均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10%(A)
以 2023-2025 年
三年年均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20%(A)
不同考核年度考核得分
情况对应相应归属期的 X=0% X=70% X=80% X=90% X=100%
可归属比例(X)
注:1、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为基础,并且剔除本员工持股计
划和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某一考核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完全归属,则该期未归属份额递延至下
一期进行合并考核,若下一个考核期得分高于上一考核期得分,除归属当期相
应份额外,还可归属上一期考核期得分差额部分比例。递延至最后一个考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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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能完全归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相应的权益均不得归属,不得归属的部
分由公司以该部分权益所能变现的资金为限返还持有人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和
年化5%的资金单利利息,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
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
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资产管理、咨询等服务,公司将代
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件。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
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
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
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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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
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
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
人会议的说明。
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持有人会议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
议。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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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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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分配等相关事宜;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亦可将其资产管理职责授予第
三方管理(如选聘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
票进行变现,将本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
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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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约定的其他应由管
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
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
员会会议。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
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或变更做出决定。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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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
的约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
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方案约定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管理模式变更等;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
划作出相应调整;
方签署相关协议;
机构(如有),并签署相关协议;
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
计划;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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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自主转让、退出、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4)法律、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
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计划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计划资产。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不得要求对本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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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如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需经资产管理机
构同意。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
本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
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将
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对应权益依法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止后按规定完成清算分配工作,管理委员会在计划清算截止日前,根据具体市
场行情完成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的全部出售,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届时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存在无法全部售出的
情形,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归本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持有计划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
税义务。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权益的处置和履行的程序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
不作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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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安排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
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
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
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按照其原始出资额和市价孰
低的原则)后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若持有人在锁定期内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
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按照其原始出资额
和市价孰低的原则退出,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新的持有人出资认购,对应份额的
收益由新的持有人享有;未确定新持有人的,待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后,按原始
出资额办理退款,对应份额的收益部分由其他持有人按比例享有。
(2)若持有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劳动合同/聘用协
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其持有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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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照其离职时的权益和清算时的权益孰低的原则办
理结算,对应份额的收益部分由其他持有人按比例享有。
休以及退休返聘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待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所享受权益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对应份额的剩余收
益由其他持有人按比例享有。
(1)岗位变动
存续期内,持有人岗位变动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及归属安排不
作变更。
(2)因公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及归
属安排不作变更。
(3)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及归属安排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
资格的限制。
形,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见。
决。
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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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本计划
即可实施。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劳务、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劳务、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