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2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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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30 日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
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
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书面告知
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将予及时调整。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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