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防
范和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
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
(二)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
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身或者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其他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下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公司财务
部门及审计部门为监督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采购部门、财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其他相
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
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权限范围内,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可以
循环使用。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在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不得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进行洞察和分析,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提出的套期保值业务规划。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套期保值业务规划,制订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应及时送交采购部、
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
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
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五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
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并及时反馈操作情况。
第十六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
及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报送给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等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参与套期保值业务
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
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
关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
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
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
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
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
纪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
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二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告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
行。
组/总经理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期货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4)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操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
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议
案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易
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
档案由财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