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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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
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秘办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
料、路演材料等;
 (五)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
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六)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
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七)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九)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
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
 (十一)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
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
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并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六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
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
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
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以
下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
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
方式刊载;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
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
 (七)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互动易平台的问答回复,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拟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公司董秘办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
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
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
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
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秘办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秘办
由董秘办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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