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6-0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被担保人名称
称“上海林洋”)
担保对 本次担保金额
洋共用额度,合计不超过 3,450 万美元)
象一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0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
称:SINGAPORE LINYANG ENERGY
被担保人名称
TECHNOLOGY PTE. LTD.)(以下简称“新
担保对 加坡林洋”)
象二 本次担保金额 23,000 万元和 3,450 万美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3,437.14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五河永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担保人名称
“五河永洋”)
担保对 本次担保金额 60,000 万元
象三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57,357.53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亿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期限 1 年,公司为其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新增担保。
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期限 1 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为新增担保。
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期限 1 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为新增担保。
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 3,000 万美元及等值人民币或外币。公司作
为保证人,就新加坡林洋和上海林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
南通分行作为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作为贷款代理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作为贷款人组成
的银团申请人民币 60,000 万元授信额度,在额度内申请贷款,期限为 11 年,公
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为新增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以及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和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
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在审批担保额度内,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
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
及补充)。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下属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增加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相关
授权,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新能源”)
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 6,000 万元分别调剂 5,000 万元至上海林洋使用,调剂
的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额度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预计 本次担保前 本次调剂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后 截至本公告披
被担保人名称
担保额度 可用额度 额度 金额 可用额度 露日担保余额
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0 0 5,000 5,000 0 0
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46,516 1,000 47,039 477 13,437.14
五河永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0,000 80,000 0 60,000 20,000 57,357.53
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14,989 -6,000 0 8,989 5,000.00
注:1、美元和欧元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陆永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086156881U
成立时间 2013 年 12 月 3 日
注册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 55 号 5042 室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研发;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通讯
设备、电缆、电力设备、安防设备、LED、照明设备、自
动化控制设备、光伏、风力发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
经营范围 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照明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电力专
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国际货运代理,
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转口贸易。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7,703.42 116,447.3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23,633.56 104,929.80
资产净额 14,069.85 11,517.51
营业收入 32,509.15 42,673.42
净利润 2,552.34 2,112.91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本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唯一实体编号(UEN) 201628820N
成立时间 2016 年 10 月 19 日
注册地 新加坡
注册资本 50,000,001 美元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系统中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
项目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3,353.99 114,765.4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87,789.27 76,692.99
资产净额 45,564.71 38,072.42
营业收入 38,075.73 40,673.35
净利润 8,459.97 1,737.55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五河永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合计持有其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陆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22MA8LLK1J1B
成立时间 2021 年 6 月 9 日
注册地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武桥镇 104 国道以东 200 米
注册资本 36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
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风
经营范围 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
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3,228.84 94,819.7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83,835.91 72,081.68
资产净额 39,392.94 22,738.03
营业收入 10,873.67 7,973.89
净利润 4,603.63 1,517.95
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林洋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
行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为免疑义,即
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
即便主合同项下任何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
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
超出前述约定期间,债务人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担保范围并由债务人承担
担保责任。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如下: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如下: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
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
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
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金 3,000 万美元等值)
“保证义务”是指根据融资函,客户现在或今后任何时候应向
银行偿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函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相关衍
生品交易项下的付款、提前终止应付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任何应偿付
的开支以及为银行实现融资函项下的所有和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
(五)公司全资子公司五河永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署《永洋新能源五河绿色能源基地二期风电场项
目银团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启东支行
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
费、电讯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
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
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
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
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
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
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36.00 亿元、
美元 1.41 亿元及欧元 0.32 亿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
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8.46 亿元,占上市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