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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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073 号
致: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万辰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 年 1 月 30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 2026 年 1 月 15
日发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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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 14:30 在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83,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92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6%;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78,77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93%。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前述人员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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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1,179,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反对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712,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588%;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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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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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 继 毛海龙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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