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晟天新能源”)的控股子公司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桔乐能”)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
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37,357,322.71 元及利息(利息
以 137,357,322.71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前期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编号:2025-
桔乐能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工程款 137,357,322.71 元及利息(利息以 137,357,322.71 元为基
数,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
偿完毕止);
(二)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在 137,357,322.71 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012,465.31 元,由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
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103.51 元,由被告桔乐
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负担 812,361.8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396,341
元,由反诉原告桔乐能电力(沧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可于法定期限内上诉
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诉讼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晟天新能源出具的《告知函》;
(二)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 09 民初 51 号《民
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