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1 月 30 日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规范性文件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
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
质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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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计算指标以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 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
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如总裁)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 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 股东会审批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
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
(一) 负责编制年度或阶段性理财计划,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 对受托方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评估。
(三) 负责具体办理理财业务的开户、资金划拨、账务处理及台账登记,
并确保证据资料(协议、合同、凭证等)的完整归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规与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一) 根据财务部提交的理财方案,复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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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三)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须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岗位分离原则: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应
当相互独立,资金由财务部指派专人管理,严禁个人名义调动理财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
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
应当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必要时由公司总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公司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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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
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
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按公司规定流程进行交易或
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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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