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30 17: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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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08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众合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警示函》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春、何昊、王美娇、何俊丽: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将大额募集资金转出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
事会秘书何俊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潘丽春、
何昊、王美娇、何俊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
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
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
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
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
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
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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