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隆集成”、
“标的公司”)100.00%股权以及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简微电子”、“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况如下:
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就本次交易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已在《深圳市英唐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
提示。
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
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
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
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肖 尧 莫瑞君 冯大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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