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及上海奥简微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
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浙商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Ltd(由其香港律师事务所张昭婷严兴凤律师事务所起草及签署法律意见书)、
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和备考财务报告的审阅机构;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机构、评估机构、申报文件制作及底稿电子化服务机构以外,未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肖尧 莫瑞君 冯大翔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