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
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 5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
获得的批准,已在《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
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重大提示。
的完整权利,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上市
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项、第(三)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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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将有所增加,盈利能力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持续发展能力,且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
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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