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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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05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并购领域的广泛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促进
公司未来发展,围绕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进行产业布局,2026 年 1 月 29 日,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何氏眼科”)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上海三益浦清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三益浦清”、“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关村科学城三期科技成长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未来启点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海
清本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待定),
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浦清本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或“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其中公司拟作为有
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8,000 万元。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同
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三益浦清和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上海浦清本草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拟定名)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在《合伙协议》约定范围内办理《合伙协议》涉及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后续本次
投资相关的具体推进工作。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认缴出资额
尚未缴纳,合伙企业已完成设立,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
并进行工商登记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名称:上海三益浦清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三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出资额:4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行港路 2900 号 1 幢一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权益结构:北京三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上海三乘熠管理咨询
中心(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25%;宋靖雁出资比例 25%。
  主要投资领域: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的私募股权项目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一:
  企业名称:北京中关村科学城三期科技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关村科学城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5-04-03
  出资额: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 29 号 1 层 10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权益结构: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99%;北京中
关村科学城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2)有限合伙人二:
   企业名称:上海未来启点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未来启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12-12
   出资额:1,500,1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 1699 号第 28 层(实际楼层
第 24 层)08 单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权益结构:上海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99.9933%;上海未来启点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0067%。
   (3)有限合伙人三:
   企业名称:北京海清本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三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10-28
   出资额:4,01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D 座 12 层 1202A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权益结构:北京三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25%;孙幼平出资比例
    (4)有限合伙人四:
    企业名称: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琴
    成立日期:2005-09-20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通市濠北路 58 号珠算博物馆 3 号楼
    经营范围:资本、资产、投资经营及产权管理;投融资咨询、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排。
    投资基金设立后,将继续进行基金份额募集。若未来有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
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拟参与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资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为 28,500 万元。
际楼层第 3 层)356 单元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号                                 (万元)      例
序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号                                 (万元)       例
    北京中关村科学城三期科技成长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未来启点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首次募集规模(小计)           -      28,500   28.50%
      最终募集总规模(拟定)           -     100,000   100%
    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合伙企业本次募集完成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全体合伙人和/或后续募集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纳,并可以根据《合伙协议》
的约定通过一次或多次交割进行募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主决定增加或减少
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
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付出资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除
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额为其各自认缴出
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
            (以首期缴付出资通知注明的比例或金额为准),每一
有限合伙人剩余的实缴出资额原则上分两期缴纳,第二期、第三期分别缴纳其各
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百分之二十(20%)
                           (以后续缴付出资通知
注明的比例或金额为准)。
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联合顾问委员
会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年。此
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持有百分之六十七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
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再决定继续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此外,如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存在即将申请上市的特殊退出机会,或
存在限售期、股份转让限制或其他处置条件未获满足等特殊情形,为合伙企业利
益的最大化,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继续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直至投资项目
完成退出、处置,联合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同意延长合
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前四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经执行事务合伙人
提议并经联合顾问委员会批准,可延长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延长不导致经
营期限延长)。
国设立或运营的或与中国有重要关联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或类似权益)进行股权投资及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与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最终决策。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
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
约束的行为。
  联合顾问委员会:在首次交割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为本合
伙企业及联接投资载体共同组建由若干名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及联接投资载
体有限合伙人代表组成的联合顾问委员会,联合顾问委员会的人数和人选由执行
事务合伙人确定及任免。联合顾问委员会人选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
安排。公司目前及未来不在联合顾问委员会中拥有席位。
  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就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投资机会
及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的其他事项征求联合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尽管有前述
约定,有限合伙人委派代表参与联合顾问委员会不应被视为该等有限合伙人参与
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及执行,联合顾问委员会及其成员也不应以合伙企业之名义
开展活动。联合顾问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有以下权力:
  (1)就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进行表决;
  (2)约定就普通合伙人向非关联方转让合伙权益进行表决;
  (3)约定就应当提交给联合顾问委员会批准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相关的
事项进行表决;
  (4)约定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涉及投资限制的事项给予豁免(前提
是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情况下);
  (5)约定对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届满后投资新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6)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寻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其他合伙企业事项有
关的其他建议和咨询;以及对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联合顾问委员会决议
的事项进行审议。
  对于联合顾问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过半数有表决权
成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联合顾问委员会议
通过决议需由与会(为免疑义,通过电话会议、通讯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参与
联合顾问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亦视为与会)的有表决权的成员过半数通过。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
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受限于管理人的职权,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
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3)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
付款凭证;
  (4)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5)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6)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
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
有关的协议;
  (7)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
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8)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
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
事项;
  (10)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
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
  (11) 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
决权;
  (2)获取合伙企业相关信息、报告及财务报表等;
  (3)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6)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的权利,以及按照《合
伙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资期内,年管理费为认缴出资额的 2%;退出期内(自投资期终止之日的次日起
至首次交割日起算的第 8 年末最后一日),年管理费为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的 2%;
延长期内(如有)费率降至 1%。计提基数以相应日历半年度首日状态为准。
  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行决定,管理费首期于首次交割后 20 日内支付,此
后于每半年度前 5 个工作日内预付,非完整年度按 365 天折算。管理人特此豁免
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的管理费,对于管理人决定豁免的管理费,普通合
伙人有权决定相应调整各合伙人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或者将被豁免的管理费作
为未使用出资额返还给相关合伙人。
时投资收入、未使用出资额、个人税收返还收入以及其他现金收入,在扣除为支
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为免疑义,因投资项目中止或取消而被退回的款项,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
或补偿的款项,因投资项目重组而被暂时退回但后续需要在该投资项目中继续使
用的款项,不属于“可分配收入”,而仍应作为未使用的实缴出资额,执行事务合
伙人可以独立决定继续使用该等款项)。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
进行分配:
  (1)就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
后的九十日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但执行事务合伙
人有权自行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
开支;
  (2)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上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
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时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3)在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
业可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就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
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等合伙人
本应收到的收入中等额扣除。
  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
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未使用出资额应当首先根据
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初步划
分,合伙企业的其他可分配收入应当首先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
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
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
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
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
进行分配,直至其在上述(1)段下累计所获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
/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就按照上述第(1)款向该有
限合伙人作出的每一笔分配额的优先回报而言,其计算期间为该笔分配额对应的
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
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然后,绩效收益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普通合伙人和
特殊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本第(3)段向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
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及
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依照本第(3)段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
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根据第(3)段和本第(4)(b)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
收益”)。
金备案后应当遵守适用法律和规范关于封闭运作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开放赎回。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减
少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额、或其他适用法律规范和规范以及本协
议允许的方式全部或部分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退
出的要求。
资企业中投入超过合伙企业完成最后交割后的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20%),合伙企业不得在公开市场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响应国家对于新质生产力和科技创新的需求,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目的
是在公司行业经验和已有业务的基础上,借助合作各方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经验,
围绕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进行产业布局,为公司的高速发展提供优质项目储
备。本次投资基金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整合优质项目,拓宽
产业投资渠道,为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存在的风险
的募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等前置程序后方可
正式运作。因此投资基金是否能够备案成功、最终募集规模以及后续的投资进度
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投资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
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公司将根据该投资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参与本次投资事项,也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导致同
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不存在十二个月内将募集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且本次拟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方向与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相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投资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防范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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