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6-00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29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76 人,代表股份 212,566,0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4.1614%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2 人 , 代 表 股 份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12,252,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92%。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2,252,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92%;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5 人,代表股份 100,313,81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11,083,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974 人,代表股份 89,230,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24%。
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 1.00《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048,374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252,286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
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796,088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4933%;反对 3,483,794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9%;弃权 33,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4)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湖南景
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
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
事务所委派韩旭律师、黄夏蕊律师现场见证出资人组会议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
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
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