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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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04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
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出资人组
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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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
德中院”)送达的(2024)湘 07 破申 7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湘 07 破
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出资人
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单独披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
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星期四)14:30 在湖南省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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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
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
(二)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97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2,566,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614%,其中: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出资
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7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230,4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2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12,252,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9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975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00,313,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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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人员还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代表、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出资
人组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出资人组
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出资人组
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9,048,374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451%;反对 3,483,794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389%;弃权 33,93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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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252,286 股,
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796,088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33%;反对 3,483,794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9%;弃权 33,930 股,占出席本
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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