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本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十 一 届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于 2026年 1月 29日 审 议 通 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
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岭南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市值管理工
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
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
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以下
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
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
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
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
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
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
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
配。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由经营管理层主要
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公司各职能
部门、分子公司有义务积极支持与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
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
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
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
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
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
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
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与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
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
情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
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发展的信心;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适
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
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一)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