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中国船舶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
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便捷的沟通渠道和稳定、优
质的投资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
企业文化;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整体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
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的
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公司可以在官方网
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
息;
(二)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应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三)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
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四)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五)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六)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七)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八)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投诉处理责任。在加强投资
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上,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
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
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二)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箱在内的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予以公
告;
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按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际情况的方式,争取扩大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范围;
的相关信息;
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或提供备查文件。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时答复;
行联系和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
安排媒体对公司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协助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形成内部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掌握和理解;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此外,公
司应当鼓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及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能遵守保密制度,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