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江
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bse.cn)
上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 1998 号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7 日 15:00—2026 年 1 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结
算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
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84,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①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84,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②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84,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③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84,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④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84,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⑤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84,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