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鼎利: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20:05:2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9 号中国市长大厦 1801 室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粤浩律法字第 88 号
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律师和巫晓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有效的《珠海世纪
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
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6-00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
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科技五路 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
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
相关资料等事宜均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6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97,029,7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7.808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6,195,3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在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五、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
会的审议事项,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5]481 号)、《公司章程》等的
相关要求,本次股东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本
次股东会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吴晨明、刘春斌、许泽权、孙景权、宫
义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259,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5%;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2,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43%。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247,3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7%;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007%。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247,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7%;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016%。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251,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76%;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545%。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246,9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2%%;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456%。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曲成辉、葛永利、王金当选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236,7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7%;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9,1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8403%。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236,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7%;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9,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8410%。
  总表决结果:同意 96,236,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7%;
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9,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8416%。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
          郑 文 浩                  王   伟
                            ________
                                 巫晓佳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世纪鼎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