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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020 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
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简
称“《董事会公告》”),贵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及延期召开的原因、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漓湘东路 319 号蓝思科
技办公大楼一楼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群飞女士
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H 股股东、公
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
代表股份 3,100,381,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2%。
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2,227 名,代表股份
A 股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
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H 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由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
行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德
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其代理人、其他会议
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法律意见书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
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
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
票数
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A股 3,255,788,558 99.9783% 364,950 0.0112% 343,327 0.0105%
H股 100,113,728 97.2239% 2,858,564 2.7761% - -
合计 3,355,902,286 99.8938% 3,223,514 0.0960% 343,327 0.0102%
案
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种
票数
类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A股 3,255,860,858 99.9805% 402,377 0.0124% 233,600 0.0072%
H股 102,962,292 99.9903% 10,000 0.0097% - -
合计 3,358,823,150 99.9808% 412,377 0.0123% 233,600 0.007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蔡亦文
冯晓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