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2026 年 1 月 29 日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 109 号华创国际广场 A 座 24 层 2401 室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接受湖南白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
知等公告事项;
书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为召开
本次股东会,贵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发布了《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贵司关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及参会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程序及投票程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
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贵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
东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前
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
会议的人员为贵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司同意的相关人员,该等
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共 5164 名,所持股份总数 67,534,9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增加临时提案事项。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
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
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增加临时
提案事项;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彭维汉
经办律师:
段优
经办律师:
李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