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19: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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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维
宏股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尽职
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维宏股份的如下保证:
维宏股份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
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维宏股份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
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且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
审计、投资决策等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
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
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
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
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维宏股份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维宏股份申请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予以公
告。本所律师同意维宏股份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维宏股份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
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
的公告,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
对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1月22日,公司对外披露了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三)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6年1月2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6-005)。
   (五)2026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 年
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00Z0550 号)、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司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
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6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1 月 29 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不含公司独立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同意以 2026 年 1 月 29
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每股 20.20 元向符合条件的 1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4.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
意见、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
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
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赵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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