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 产权管理规定(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19: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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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产权管理规定
      (2026 年 1 月 2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产权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规范子公司和参资企业运作,提高公司
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并参照《深圳市属
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子公司”指公司的全资、控股或实际管理控制的
企业。
  第三条 “参资企业”指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向子公司及参
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由公司指定子公司法人或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
对子公司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并依据子公司的章程约定依法履行其管理职
责。若公司向参资企业仅委派一名产权代表,其即为首席产权代表;若向
参资企业委派超过一名产权代表,由公司指定其中一名作为首席产权代表,
首席产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对参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向公司负责。
  第五条 产权管理部是公司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产权管理规定》的修订与完善。
  (二)不断完善公司产权管理信息库,敦促子公司、参资企业将有关
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重要信息的更新情况及时报备产权
管理部。
  (三)对子公司及参资企业的特别事项进行专项研究。
  (四)根据需要拟稿或审核公司发送子公司或参资企业的文件。
  (五)对子公司或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报告及请示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上述文件及子公司与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与经营管理有关
的文件,应由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或参资企业报送公司的报告、请示、函等需要公司审
批或表达意见的文件,经首席产权代表签署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
核准,报董事长批准或召开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首席产权代表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内幕信息登
记制度》的要求,随时掌握子公司或参资企业发生的可能引发公司信息披
露的事项,及时通知合规与治理部。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对外披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子公司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
的约定进行规范经营。
  第十条 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设立董事 1 名。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
业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工作总结与计划。
  (二)每月执行公司重大决议、决定等政策的报告。
  (三)每月财务报表、定期财务分析报告。
  (四)每月贷款、融资情况表。
  (五)每月人员结构变动表。
  第十三条 子公司机构设置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
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须定期向公司汇报其所任职公司的
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遇有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并提出解决
思路。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外的任
何法人、自然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及借支资金。
  第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及产权变动(包括产权转让或划转、增资
扩股及资产转让、出资、置换等引起的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需
提出申请,经首席产权代表签署后向公司报送,按公司相关规定批准后执
行。子公司重要招采等事项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进行申报
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广聚能源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
办法》对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
贯彻落实公司安委会要求,配合公司安委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子公司年度审计由公司财务部、合规与治理部协调安排,
并由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境外公司的境外注册、登记事务管理暂委托境外律师楼
代为行使,财务相关事务由公司财务部统筹管理,其他日常事务由产权管
理部代管。
             第四章   参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管理体制,加强对参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维护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与资产安全,公司按参资企业章程或协
议约定委派产权代表。
  第二十三条   产权代表须对参资企业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委派到
参资企业任职并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产权代表(以下简称“外派产权代表”)
须定期汇报。由产权管理部负责与产权代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涉及参资
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等形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产权代表须对涉及参资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经
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和风险判断,并及时通过书面报告等方
式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涉及企业股权或资产收购、出售等变更事宜;
  (二)涉及可能危及资产安全或导致资产受损的经营管理问题;
  (三)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升级改造等生产情况;
  (四)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的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参资或控股的经营计划及具体实施;
  (六)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提交
董事会和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立、实施与修订;
  (八)企业非讼案件、诉讼案件的进展、结果及风险判断;
  (九)企业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影响。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产权代表原则上须在参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或审计委员会正式会议通知发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就会议议案向公司
主管领导汇报,汇报要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或建议(同意、反对、弃权三
者选一)并说明理由,重大事项要有风险提示,以供公司决策。
  第二十六条   产权代表须按公司审批意见行使表决,不得随意发表有
悖于公司审批意见的个人意见,否则予以追究,因此造成的决策失误或不
良后果,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产权代表应及时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决议
向公司汇报,同时报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产权代表须定期敦促参资企业定时提交财务报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跟进红利结缴。
  第二十九条   外派产权代表纳入参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按年向产权
管理部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外派产权代表任期届满由公司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依据为本人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以及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描述的内容;考核等级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续任。
  外派产权代表一届任期届满后可交流,由公司产权管理部与党务人事
部共同提出交流方案,提交公司审议。同一家参资企业外派产权代表原则
上不超过 2 届 6 年任期(实际任职时间不满一年的不计任期);特殊原因
可续任,但不超过 3 届 9 年。
  第三十条 产权代表如对应报事项未及时报、对应备案事项未备案,
不按照公司批复意见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的、不按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
续或无故缺席会议或离岗的,或出现有损于公司权益与形象行为的,视情
节严重分别予以批评、警示、更换、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产权代表和其他委派人员的薪酬在参资企业领取的,若
出现薪酬标准低于本公司定级的情况,公司将酌情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产权代表在参资企业履行职责时的所有费用,由该企业
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产权代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主动辞职并
获批的、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职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修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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