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1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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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
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浙江晶盛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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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及销售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连续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
定;已按照该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本标准或
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五)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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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解聘;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事项;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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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其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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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至
少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该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及时以面谈、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
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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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在按本制度第
八条规定报告后,应持续跟踪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做好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系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完
整。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的同时,并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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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和解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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