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9 19: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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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
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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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能够胜任工作,应具有
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任免。
  第十条 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
司审计委员会,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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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和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部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
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
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会
计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
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
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
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
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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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意见及改进的建议;
  (六)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的,应向公司
董事会、总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
部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实际情况开展。
  第十九条 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执行保密
和档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
于 10 年。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
方交换意见。被审计方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
被审计方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并跟踪督促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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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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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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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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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簿、会计报表资料等证
明材料的;
  (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的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
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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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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