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及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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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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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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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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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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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
其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其
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并
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
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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