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6-002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6 年度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
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
过 5.5 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其
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3.5 亿
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2 亿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7)。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州日新美
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美顺”)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涉及
的融资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55 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公司及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晟”)、日
新美顺与苏州金租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美顺相关融资租赁事项的顺利进行,近日公司与
苏州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
务项下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本次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的担 被担保方的担
金额
保余额 保余额
国能日新 日新美顺 955 - 955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美顺与苏州金租分别签署了《质押合同》及《抵
押合同》,将日新美顺下属项目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及发电设备抵押给苏州金租。
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与苏州金租签署了《质押合同》,将日新鸿晟持有的日
新美顺股权质押给苏州金租。上述事项已分别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日新美顺 100%股权。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 -
负债总额 206 -
净资产 -206 -
项目 2025 年 1 月-9 月(未审计) 2024 年 1 月-12 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 -
净利润 - -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福州日新美顺新能源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
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
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
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
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
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质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福州日新美顺新能源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
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
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
质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
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
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
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质押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1)抵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抵押人:福州日新美顺新能源有限公司
(3)抵押物:光伏发电系统
(4)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
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
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
质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
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
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
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抵押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1)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日新美顺 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
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质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
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
质押财产处置费、差旅费、过户费等),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
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
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
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质押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7.52%。公司本次
为全资子公司日新美顺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 28,941.57 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25.0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
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日新美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
可控范围。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
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备查文件
(苏州金租〔2026〕保字第 2620085-01
号);
第 2620085-01 号)、《抵押合同》(苏州金租〔2026〕抵字第 2620085-01 号);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