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联检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64,004,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下同)的36.1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2,575,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29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7人,代表股份1,428,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05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1人,代表股份1,567,15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3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7人,代表股份1,428,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059%。
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656,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9,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942%;反对 34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27%;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陈汉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