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35,337,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48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4,820,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00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517,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517,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517,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5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88,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9%;
反对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弃权 1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5715%;反对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1633%;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89,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6%;
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弃权 1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6874%;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474%;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286,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0%;
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弃权 20,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0305%;反对 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474%;弃权 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2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赵丹妮律师、陈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