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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捷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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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通知中的指
定会议地点如期召开,并由公司董事宋少文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因工作原因异地
参会,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通讯参会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55,132,86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792%,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89,499,8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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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 过 网 络投票系 统 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1,032 名, 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33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5,633,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视频通讯参会)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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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未通过《杨国洪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3,582,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582,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392%;反对 10,991,2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65%;弃权 1,059,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3%。
(2)审议通过《张焱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142,455,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118%;反对 11,541,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356%;弃权 1,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955,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846%;反对 11,541,9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856%;弃权 1,135,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8%。
(3)审议通过《王倩靓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139,124,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572%;反对 14,890,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09%;弃权 1,11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24,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095%;反对 14,890,7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879%;弃权 1,117,5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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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6%。
表决结果:同意 863,904,0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645%;反对 15,38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582,0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6%;反对 15,387,4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447%;弃权 1,663,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47%。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
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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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丘海金
负责人: 宋征 经办律师: 程哲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