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 博敏电子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1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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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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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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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及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
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和成品价格及利率、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 三 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为管理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
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而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挂牌交
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达成
相关品种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
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
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 四 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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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
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套期
保值业务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
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
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是公司境内套期保值
业务的管理机构,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部、业务部、采购部、
法务部、审计内控部等相关人员,其中公司董事长为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
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
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二)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
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战略方案;
  (三)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
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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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
评估和修正;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业务部、采购部、财务部、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套
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审计内控部负责具体执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
下:
     (一)业务部、采购部: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
动态,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
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申请,并根据公司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
编制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审批;
     (二)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
督,包括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定期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与监督,严格控制交
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并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
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三)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
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
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审计内控部: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
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负责定期或不
定期审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保证套
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
组汇报。
            第三章   审批权限、信息披露及授权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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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
易额度。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批并
对外披露;
  (二)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
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
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
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
理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消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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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审批
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纸质文档
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电子文档需多介质长期保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
权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工作进程,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工作。所有授权
人不得越权行事。
  (一)人员授权:各部门及各岗位相关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二)授权变更: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按照内部工作交接要求对所授权
事项进行交接,由公司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和业务相关部门授权变更情况,且变更
授权信息及各类相关密码。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一)日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授权
范围内,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审议并批准由业务
部、采购部等提交的日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方案由业务部、采购部等组织
实施。日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
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二)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结合现货团队面临的具体
市场情况以及对价格行情的预判,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现货经营计划及面临的风险、套期保值可
行性和必要性、套期保值目标、套期策略说明、交易策略面临的风险分析、风险
控制措施等。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套期保
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内控部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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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保证金申请,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
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
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二十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
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
组进行审核,审计内控部和财务部进行存档。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期货
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并传递到财务负责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账务处
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审计内控部应随时跟踪
了解期货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工
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架构,建立严格授权审批体系,明确各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选择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
员。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相关人员应相互独立,并由审计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在编制套期保值方案时,应揭示套期保值面临的相关风
险。在实施套期保值方案时,应合理计划使用资金额度,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
常运行,避免资金风险;应合理选择套期保值合约月份,避免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内控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
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
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计内控部
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
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审计内控部应立即向套期保值业务工
作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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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套期保值工作程序;
  (二)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公司交易账户持仓合约
市值损失接近止损限额,可能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启动风险
处置程序。风险处置程序如下:
  (一)采购部应第一时间将风险事件向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报告,由套
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分析审定风险情况以及应对措施;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相
关负责人应及时与工作小组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
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
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
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内控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和相关人员均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原《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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