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5 证券简称:太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北路 40 号 A 栋 304 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陆中涛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召
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67,846,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658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196,38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4%。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7,68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50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166,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166,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35%。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视频或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37,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7,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53%;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6%;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09,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9,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577%;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6%;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306%。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0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58,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9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99%;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306%。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