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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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与划转均在专项账户内进
行。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
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承销机构或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
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
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四)公司、商业银行、承销机构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履行审批程序,并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则及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或被核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发行债券,
募集资金应用于约定的用途;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承销机构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拟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应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
行;如本办法与募集资金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
及自律规则为准。如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
定要求,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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