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128 第 005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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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128 第 0052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有效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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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6 年 1 月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4)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嘉兴市秀洲区高照
街道八字路 1136 号,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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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1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1人,代表股份数为12,743,63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
表股份数为1,90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3%;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9人,代表股份数为10,833,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177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1人,代表股份数为12,743,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1,90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3%;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19人,代表股份数为10,833,64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7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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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5 项,具体如下:
议案 1: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5 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 5 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5 项议案均需要关联股
东回避,回避表决股东为拟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6 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上述 5 项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无新增临时议案,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表
决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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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会
议通知》的公告。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42%;
反对 7,101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42%;
反对 7,101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3: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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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7,101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4: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42%;
反对 7,101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42%;
反对 7,101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3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2%;反对 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关联股东全部未出席本次股东会,因此无需执行回避表决程序,本
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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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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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 2咙 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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