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6年0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18:23:2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6 年 0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
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
                 第 1 页 共 5 页
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
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一)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的;
 (十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
重大损失的;
 (十三)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
接受商业贿赂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第 2 页 共 5 页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
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绩效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七)赔偿公司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
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
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
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违反
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两名以上董事
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四条   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
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充分保障
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 4 页 共 5 页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
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及时履行向监管机构报告和对外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
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所负责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
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责任审计,出据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以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相关
人员的问责可以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修订。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 5 页 共 5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微光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