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2026 年 0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
披露的管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办公室是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
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证券
办公室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证券办公室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
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事项”包括:
罚;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被抵押、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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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重大事件。以上“重大影响”“重大投资”的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有关环境信息,也可以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主动适当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信息汇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
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办公室汇报,并就相关事项做详细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公室向各部门、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各部门、
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
会审核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根据
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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