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 14:30 在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运管中心 A 栋 304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
聘请委派吴静律师、薛梦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
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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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
案,并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
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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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运管中心 A 栋 304 会议室举行。
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2026 年 1 月 28 日,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24,275,0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303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0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22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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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53%。
席了本次股东会。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相关资料已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会议资料已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增其它议案情形。
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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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议案 1 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议案 2 采
取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
表决结果:同意 127,049,2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611%;反对 16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①董事候选人逄馨蕾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5,302,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1,077,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917%。
②董事候选人宁汝亮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5,325,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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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1,100,3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683%。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
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无涉及优先
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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