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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0199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
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 14:30 在安徽省合
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华安证券 21 楼会议室召开,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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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韬先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9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23,852,26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4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8,750,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34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
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99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85,102,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6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已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
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
的律师。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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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
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1,533,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1%;
反对 1,65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709,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031%;弃权 66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11%。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2,715,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7%;
反对 10,51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6%;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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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04,892,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2886%;弃权 620,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2%。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