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 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8 18: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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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0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蒋孟衡先生、董事会秘书拜璐璐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蒋孟衡先生因工
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拜璐璐女
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蒋孟衡先生、拜璐璐女士的
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蒋孟衡先生、拜璐璐女士原定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止本公告披
露日,蒋孟衡先生、拜璐璐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
承诺事项。
   公司在此对蒋孟衡先生、拜璐璐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由衷感谢。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
通过,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涂春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徐海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惠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涂春勇先生、徐海龙先生、李惠女士简历
详见附件。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李惠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21-65650210
 传真:021-55666998
 电子邮箱:ir@avcon.com.cn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A6栋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涂春勇先生: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加
入公司,历任软件测试部经理、市场技术部总监;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视频及通
讯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视频及通讯事业部总经理。曾荣获上
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涂春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徐海龙先生: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加
入华平股份,历任公司湖北办事处经理、营销中心大区经理、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徐海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惠女士: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12年任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法务主管、总裁助理;2017年任智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
副总裁;2019年起至2025年4月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证券总监、深圳市华平科技互联有限公司监事。
  李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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