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0 证券简称:山外山 公告编号:2026-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重庆
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山外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6,190,000 股,发行价格为
每股人民币 32.30 元,本次发行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116,893.7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10,182.6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06,711.0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出具《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22]46651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
投项目调整及新增募投项目事项,同时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拟对山外山、
重庆天外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外天”)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且由董
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后续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5-063)和《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外
天、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
开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日的账户余
主体
额(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
血液净化高值耗
山外山 有限公司重庆 123903594110001 0.00
材产业化项目
分行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
血液净化高值耗
天外天 有限公司重庆 123905169710001 0.00
材产业化项目
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重庆天外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1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储和使用,以及对甲方 2 增资(不超过 9,092.00 万元)用于甲方 2 血液净化高
值耗材产业化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合计 18,782.15
为保证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
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
质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扬、热孜叶·吾浦尔(以下简称“保
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
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
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董秘办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三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
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
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
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本条所述甲方董秘办和乙方应当在甲方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后,按照上述程序履行相应义务,具体应当为:当甲方 12 个
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甲方董秘办和乙方应当对该专
户所涉超过 5,000 万元款项按照上述程序履行相应义务,后续在此后的任意 12
个月内,当甲方再次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董秘办和乙方再按照上述程序履行相应义务。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洗钱及反商业贿赂
(1)合同双方/各方承诺:合同双方/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管理办法》,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非法行为;
(2)合同双方/各方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
反洗钱义务,勤勉尽责,确保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
求;
(3)合同双方/各方应识别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所有
权和控制权结构,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
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合同某一方为本次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对象的,应当按照反洗钱法
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
要求,向资料需求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身份资料;
(5)合同双方/各方在投资银行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应当满足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
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若有)的姓名、身份证件或
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6)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合同某一方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合
同其他方作出相关提示并重新提供相关身份资料;
(7)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合同某一方发现交易情况出现异常或合同其他方
身份资料存在疑点的,其他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8)若合同某一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时,需要其他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其他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
协助。
(1)合同各方承诺: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和廉洁从业的行业规范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
行为准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及违反廉洁从业的
行为,各方都清楚任何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2)合同丙方已向合同其他方做好廉洁风险提示,明确委托人在开展投资
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干预影响审核: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
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
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
息,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
当利益,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
查、调查职权。
(3)合同各方明确:合同各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均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向对方/其他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
的任何利益,既包括金钱利益和实物利益,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中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
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或者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
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行贿或输送不正当利益,以营销费用形式支
出;
(4)如一方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人员主动向对方索(行)贿或索取(给予)
不正当利益,被索方(被给予方)有权向其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或向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该方对其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的查处。
(5)合同各方同意:若一方违反前述承诺需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对方/其他
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十二、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三方协商
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丙方住所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