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2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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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四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马慧、吴佳玥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
司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9日在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
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成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推举,由董
事张小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1 月 27 日 9:15-9:25 , 9:30-11:3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
股份数115,259,177股。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425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2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17,606,3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51%。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
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
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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