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6-00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对象共计169人;
数量为246.565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483%;
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内部通知及OA系统公示的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对于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
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7 名激励对象授
予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为 2024年9月27日。2024年11月6日,公司
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9人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持有的246.5654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同意根据公司2024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
意对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169名因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未完全达标所对应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5%。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27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日为2024年11月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1月5
日届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触发值 目标值
(An) (Am)
考核年度内营业收入(A): 经审计,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
收入值达到 收入值达到
X=A/Am*1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准;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
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法,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上一年度考核等级 A 及 A- B+ B B 以下 委员会核查:第一个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系数(Y) 100% 100% 70% 0% 期内,除8名激励对象因在个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人业绩考核年度内离职,不纳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 入个人业绩考核范围,将由公
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Y)。 司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进行回购注销所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其余169名激励对象
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
为“B+”及以上,个人层面可解
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81 名调整为 177 名,4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其他激励对象,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 8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 169 名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完全达标所对
应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7.3846 万股进行回购注
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
存在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6.565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483%。
本次可解除限售人员名单及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本期可解 本期回购 剩余未解
获授的限
除限售的 注销的限 除限售的
制性股票
序号 人员类别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
数量(万
票数量 数量(万 票数量
股)
(万股) 股) (万股)
创新人物、
高级副总经理
创新人物、
副总经理
领军人才、
副总经理
领军人才、副总
经理
领军人才、总经
理助理
创新人物、副总
领军人才、 经理
尖刀人才、 创新人物、总经
创新人物 理助理
人)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尖刀人才、总经
务代表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理助理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RIZKY
WANALDI
尖刀人才、总经
理助理
EVAN WAHYU
KRISTIYANTO
ELLIN
外籍青年 VICTORIA
骨干人才
PIYAN
RAHMADI
ANDI
HASIBUAN
合计 887.0000 246.5654 63.8846 576.5500
注:①因部分激励对象在个人业绩考核年度内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权益份额未统计在上表内。
②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存在小数点(不足1股),
因无法办理不足1股的登记,故采取不进位原则,对股票数量进行取整。
③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核
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且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到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触发值,因此,《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
就,同意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格林美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合法、有效。格林美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
续。
七、备查文件
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