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0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有关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影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
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特点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
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
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
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
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
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沟通: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
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通过持续性监督
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和
审计委员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
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
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 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
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决议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
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
(包括投资融资管理)、重大投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
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
制度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
地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重
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
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
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对
外担保报表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控股子公
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 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公司董事会
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
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
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此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
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经办责任人要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特别是到
期归还情况等,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
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
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半年
度及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
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
会对重大投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可以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
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 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
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
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
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办公室
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确保未公
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及
相关方应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
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
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
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
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
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节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工作(以下简
称“检查监督部门 ”),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四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监督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检查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成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 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